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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绪减刑裁定书
案号: (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977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9-17
案件内容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977号

当事人:

罪犯陈绪,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胜利渔场**,现在茶陵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芦法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陈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交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陈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从事一线电子劳作,表现较好,并能积极缴纳罚金。目前考核得分56.8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绪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至2015年7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彭健

审判员刘卫国

审判员周继祥

书记员:

书记员郭敏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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