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103刑初634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家骥,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江西长嘉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梅耀超、于霞,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一部刑诉〔2020〕1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家骥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志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家骥及其辩护人梅耀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24日0时35分左右,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民警在本市八一大道长运电子市场路段对由南向北方向行驶的机动车进行酒驾临检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赣A×××××小车在离检测点50米处的公交专用道靠隔离花坛一侧突然停车并掉头,民警立即赶上前将车辆拦截。经对该车驾驶员即被告人王家骥使用酒精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64mg/100ml。经现场询问,王家骥不承认当日有饮酒行为,并拒绝在呼气检测单和公安交通强制措施单上签名,故民警将王家骥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测,王家骥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5.40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王家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家骥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家骥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下。公诉机关提交了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视频截图、卡口照片轨迹查询记录、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毒品含量定性检测意见书、被告人王家骥的供述与辩解、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家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家骥在较晚时段醉酒驾驶未发生危害后果、酒精含量较低、行驶距离较短、主观恶性较小。其系初犯、坦白且认罪认罚。其虽有逃避检查的主观故意,但与抗拒检查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不具有相当性。综上,请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骥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家骥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家骥的犯罪情节,不能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家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赵珮珮
书记员:
法官助理赵天宜
书记员肖宇皓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