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亿康山泉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黔0522执1553号之一
案由: 行政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8-29
案件内容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2执155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靳筠,局长。

被执行人贵州省亿康山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聪。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亿康山泉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22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贵州省亿康山泉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后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2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贵州省亿康山泉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2021年11月2日前缴纳所欠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60000元欠款及本案执行费用,邹发刚自愿代贵州省亿康山泉有限责任公司向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60000元罚款及代贵州省亿康山泉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所欠黔西市环境保护局的所有罚款(履行期限均为2021年11月2日前)。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的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何中鑫

书记员:

书记员杨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