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广西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东艳、裴亚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桂0922民初4551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15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22民初4551号

当事人:

原告:广西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陆兴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廖远飞。

被告:王东艳,女,壮族,1979年6月9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

被告:裴亚权,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东艳、裴亚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审判员范思熠

书记员:

书记员苏志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