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东艳、裴亚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桂0922民初4551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15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22民初4551号
当事人:
原告:广西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陆兴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廖远飞。
被告:王东艳,女,壮族,1979年6月9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
被告:裴亚权,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东艳、裴亚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审判员范思熠
书记员:
书记员苏志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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