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05执31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粟天文,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柳州赏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鹧鸪江路5号长塘镇香兰村三产用地209国道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91329928U。
法定代表人:张美珍。
审理经过:
栗天文与柳州赏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205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栗天文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柳州赏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情况登记为:
房产登记情况为:无。
车辆登记情况为:无。
股权登记情况为:无。
银行存款查询情况为:无。
理财产品登记情况为:无。
收益类保险登记情况为:无。
土地登记情况为:无。
工商登记情况为:有,但无可执行内容。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27477.98元,未执行金额为27477.98元。
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州赏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栗天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依职权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柳州赏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栗天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陈然
审判员刘胜
审判员罗淞元
书记员:
法官助理龙仲方
书记员韦荣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