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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杰山、中铁建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黔0203民初1519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30
案件内容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3民初1519号

当事人:

原告:孙杰山,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无棣县,现住六枝特区(中铁建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安六铁路一工期项目部)。

被告:中铁建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小区中铁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93198D。

法定代表人:宋云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佳杰(该公司法务),男,199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杰山诉被告中铁建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杰山、被告中铁建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佳杰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查明,原告孙杰山无诉讼主体资格,不是适格的原告,其当庭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山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杰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8元,由原告孙杰山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永平

书记员:

法官助理滕素静翠

书记员黄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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