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大云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沪01刑终1956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6-11-29
案件内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刑终1956号
审理经过: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大云,男,1994年4月21日生于重庆市梁平县,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大云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2691号刑事判决,对易大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判决后,易大云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大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易大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大云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26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王列宾
代理审判员王奕
代理审判员胡天和
书记员:
书记员谢瑄瑄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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