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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子俭与梁健铭、李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粤0981民初1753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3-07
案件内容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981民初1753号

当事人:

原告莫子俭。

委托代理人罗南军,信宜市白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健铭。

被告李明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子俭诉被告梁健铭、李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子俭于2016年7月29日以双方庭外协商达成了还款协议并履行了部分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莫子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子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原告莫子俭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钟伟强

书记员:

书记员赖嘉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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