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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富与薛雄、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案号: (2016)渝01民辖终1982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发布日期: 2016-12-27
案件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民辖终19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富。

原审被告: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雄因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民初590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而言,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区,因此,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杨超凡

代理审判员潘国伟

书记员:

书记员张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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