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富与薛雄、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案号:
(2016)渝01民辖终1982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发布日期:
2016-12-27
案件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民辖终19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富。
原审被告:重庆泉盛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雄因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民初590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而言,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区,因此,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杨超凡
代理审判员潘国伟
书记员:
书记员张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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