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9)豫0103民督89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住所地郑州市**洁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87010732X3。
负责人张莹,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良晓,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波,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贺战锋,男,汉族,1977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称,被申请人贺战锋拒不偿还信用卡欠款12374.14元(其中本金9596.33元、利息2775.81元、消费手续费2.00元,以上截至2019年8月13日,后续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已就本案提供了被申请人贺战锋签名的申请表、领用合约、交易流水、余额构成各一份,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共计12374.14元。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贺战锋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七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596.33元、利息2775.81元、消费手续费2.00元,合计12374.1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申请费36元,由被申请人贺战锋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丁现术
书记员:
书记员赵浩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