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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交通运输局、柏青枝行政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吉0102执保157号
案由: 行政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2-21
案件内容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2022)吉0102执保157号

当事人:

申请人:长春市交通运输局

被申请人:柏青枝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长春市交通运输局与被申请人柏青枝不履行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按(2021)吉0102行审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柏青枝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红岩

审判员曲刚

审判员于卓识

书记员:

书记员刘梦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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