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02民特77号
当事人:
申请人:詹茂光,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申请人:曾汤松,男,1992年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滨江中路393号。
负责人:何文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潮,男,199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詹茂光与曾汤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巳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0年5月15日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本起交通事故造成詹茂光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5132元(其中4986.56系曾汤松自愿另行补偿给詹茂光),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在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支付给詹茂光人民币16132元,该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直接支付到詹茂光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保险外损失人民币9000元,由曾汤松承担,该款曾汤松应于6月1日前支付第一笔给詹茂光人民币1500元,剩余人民币7500元,曾汤松于7月起每月1日支付给詹茂光人民币1500元至付清止。
二、本调解协议签订后,詹茂光所有损失就此确定,詹茂光不得就本起交通事故再向曾汤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请求。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詹茂光与曾汤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桂铭
书记员:
书记员刘明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