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长岭县文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722民初208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9-26
案件内容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722民初2088号
当事人:
原告: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岭县长岭镇岭城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1716089-6。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花长军,营业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霍明亮,营业部信贷员。
被告:长岭县文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岭县光明乡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2L09582847L。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长岭县文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审判员姜宇杰
书记员:
书记员朱松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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