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835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姆特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060778527C。
法定代表人陈理本。
被执行人深圳市臻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6号泰然科技园劲松大厦10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33RU2N。
法定代表人陈杰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西安姆特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臻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27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双方共同确认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剩余定金17万元,并赔偿申请执行人定金损失2万元上述款项共计19万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20年12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9万元,于2021年1月25日前支付剩余10万元;如被执行人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一项确认的所有未还款项,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的1.5倍自2020年4月9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到期日为2022年2月20日,实际已扣划存款33471.73元,扣除执行费396.13元,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3075.60元。除此之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发布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王丽娟
执行员许娟
执行员赵静
书记员:
书记员谢林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