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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敖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赣0502执保2453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31
案件内容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执保2453号

当事人:

申请人:新余市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北湖中路景江花园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王晓冬,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敖波,男,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敖燕军,女,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敖波、敖燕军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管东长

书记员:

书记员曾振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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