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敖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赣0502执保2453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31
案件内容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执保2453号
当事人:
申请人:新余市暨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北湖中路景江花园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王晓冬,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敖波,男,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敖燕军,女,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敖波、敖燕军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管东长
书记员:
书记员曾振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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