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2民初2970号
当事人:
原告:济南大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
法定代表人:杜亚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爽,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奥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历下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法定代表人:高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能,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雷,男,1988年出生,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大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广告公司)与被告山东奥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奥顿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唐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亚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爽,被告山东奥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雷、王树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唐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的《声牙产品代理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理费30000元及利息暂定3000元(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声牙产品代理合同》,双方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声牙盒子、广告DSP平台、场景数据服务等基于声牙技术开发衍生的产品及服务,授权乙方为济阳县独家代理商,负责该区域的声牙盒子铺设、产品/服务推广及相关业务合作衍生的售后服务,乙方拥有广告发布的自主定价权,该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支付保证金及含广告充值和声牙盒子费用在内的3万元代理费,被告仅向原告交付了四台声牙盒子,每台价格500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其提供的产品根本无法正常使用。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始终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代理费,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拒不退款,原告无奈特诉至贵院。
山东奥顿公司辩称,1.合同签订后答辩人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产品,通过现场指导、视频指导等不同方式对原告进行了相关技术服务,不存在原告诉状中所表述的事实。原告要求返还代理费没有依据,合同已经到期履行完毕要求返还费用没有依据,原告没有达到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条件,故依法不应予以返还。合同第五条第九款约定了约定如果产品存在无法使用,原告应当及时通知答辩人,为什么原告在合同期内没有向答辩人提出而是时隔两年之后才提出,不符合常理,实际的真实情况是原告自身经营出现问题,这是典型的违背诚信原则体现。2.原告陈述不属实,合作期间全国各省市都在正常开展业务,正常使用我们的技术平台和产品。声牙取得的专利证书,由国家权威部门经过实用性审核,符合市场使用需求。合同第六条第7款、第八款的约定能够证实原告交付产品是经过了原告确认的,并非原告所说无法正常使用。3.合作期间我司尽职履行服务协议,并多次督促原告尽快开展业务,几乎24小时手机开机解决原告任何问题;合同履行至2018年8月25日,已到期,自行终止。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15日,山东奥顿公司(甲方)与大唐广告公司(乙方)签订《声牙产品代理合同》,双方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声牙盒子、广告DSP平台、场景数据服务等基于声牙技术开发衍生的产品或服务,授权乙方为济阳县独家代理商,负责该区域的声牙盒子铺设、产品/服务推广及相关业务合作衍生的售后服务,乙方拥有广告发布的自主定价权。该合同代理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代理价格:乙方在合同签署完三日内向甲方账户支付保证金1万元,同时向甲方账户支付充值金额2万元,甲方向乙方统一公开产品/服务代理价格,双方约定具体代理价格为声牙盒子,500元/个,DSP广告刊例价3折。此外,合同约定甲方在向乙方提供合格产品的同时,有义务对乙方提供开展经营必须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营销咨询等服务,协助乙方拓展市场,甲方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国际、国内或行业标准。首批订货完成后,甲方派出培训员为乙方进行至少1项业务及运用培训,并安排1名技术人员负责乙方安装、调试等对接工作,甲方每年定期举办新产品应用培训和售后服务培训。
合同签订后,大唐广告公司依约向山东奥顿公司支付了定金1万元并向山东奥顿公司账户充值2万元,山东奥顿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大唐广告公司出具了收据,并交付了4台声牙盒子。
大唐广告公司主张山东奥顿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其提供的产品也无法正常使用,对此大唐广告公司提交其法人杜亚波与对方法人高尚的聊天录音,高尚:“其实17年快到年底的时候,我们就发现这个数据有点不准确了,画像分析不准,发送不到人家手机上,这是一个症结点。…现在目前被声牙坑活该,你要给钱也是活该,公司为了能够让被坑的这些代理商能够存活下来,付出了极大的努力。…我就说咱退完钱以后。”山东奥顿公司也未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的合同义务。
关于设备实际使用情况,大唐广告公司称其未使用过涉案产品,山东奥顿公司提交声牙管理后台视频3份,拟证明其所交付的产品后台使用没有问题,广告投放正常使用。但大唐广告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辩称该证据为山东奥顿公司单方制作,不具有证明力。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声牙产品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由山东奥顿公司授权大唐广告公司作为济阳区域内声牙产品独家代理商,双方实际代理模式系大唐广告公司向其客户销售声牙产品,并运用山东奥顿公司开发的后台服务系统收集受众信息,进行广告DSP平台搭建、场景数据服务、各大APP广告投放等业务,山东奥顿公司提供相应技术支持、广告发布及平台对接、调整,双方之间实际系委托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声牙产品代理合同》的合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即至2018年8月25日止。大唐广告公司于2019年12月向法院起诉山东奥顿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时,该合同已履行期满自行终止,不存在解除问题。
大唐广告公司为证明山东奥顿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的产品无法使用,提交双方法人的聊天记录予以佐证。高尚在聊天中承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同意退款,山东奥顿公司对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另外山东奥顿公司也未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其完成了产品对接、调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等合同义务。本院考量山东奥顿公司合同的履行情况,酌定山东奥顿公司返还大唐广告公司部分合同价款及保证金共计25000元。
山东奥顿公司因违约给大唐广告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以赔偿,数额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奥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济南大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代理费25000元;
二、被告山东奥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大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损失(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济南大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山东奥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谭树杰
书记员:
书记员张琳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