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国土资源局与张恩锋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6)冀0921行审107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6-10-08
案件内容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冀0921行审10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沧县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路飞,局长。
被执行人张恩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沧县国土资源局因对张恩锋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沧国土资罚字(2015)第30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事项为:退还非法占用的1760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处以罚款35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沧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30025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沧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审判长蒋世彬
审判员王景岳
人民陪审员孙全文
书记员:
书记员高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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