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天与谢子豪、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赣0111民初1616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8-24
案件内容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1民初1616号
当事人:
原告:韩天,男,汉族,1993年11月26日生。
被告:谢子豪,男,汉族,1994年7月30日生。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负责人:钟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赟,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天诉被告谢子豪、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天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天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韩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韩天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娟
书记员:
法官助理邹嘉慧
书记员张新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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