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家国与庄晓翔、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皖1503民初4730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28
案件内容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503民初4730号
当事人:
原告:胡家国。
委托代理人:刘自胜,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晓翔。
被告: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通榆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训浪,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同创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91000013177。
负责人:王云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胡家国与被告庄晓翔、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原、被告庭外和解,故要求撤回对被告庄晓翔、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且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家国撤回对被告庄晓翔、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审判员李红枫
书记员:
书记员卢秉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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