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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曾旭利、文喜芝、文永安、文诗涵与被执行人谭圣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湘0922执283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0-27
案件内容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922执28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曾旭利,女,1989年2月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文喜芝,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文永安,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文诗涵,女,2011年8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谭圣君,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

审理经过:

曾旭利、文喜芝、文永安、文诗涵与谭圣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一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圣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旭利、文喜芝、文永安、文诗涵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谭圣君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谭圣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谭圣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旭利、文喜芝、文永安、文诗涵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爱宝

审判员崔益沙

审判员潘维峰

书记员:

书记员王立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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