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旭利、文喜芝、文永安、文诗涵与被执行人谭圣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湘0922执283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0-27
案件内容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922执28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曾旭利,女,1989年2月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文喜芝,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文永安,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文诗涵,女,2011年8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谭圣君,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
审理经过:
曾旭利、文喜芝、文永安、文诗涵与谭圣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一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圣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旭利、文喜芝、文永安、文诗涵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谭圣君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谭圣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谭圣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曾旭利、文喜芝、文永安、文诗涵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爱宝
审判员崔益沙
审判员潘维峰
书记员:
书记员王立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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