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业盛机械厂、石继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381民初241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17
案件内容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81民初2411号
当事人:
申请人:偃师市业盛机械厂,住所地:偃师市岳滩镇工业区。
负责人:许鹏林,该厂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银霞、赵雅君(实习),河南伊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继卫,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偃师市业盛机械厂与被申请人石继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偃师市业盛机械厂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石继卫银行存款55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石继卫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保单号:PZPP19410103170000000012)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偃师市业盛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石继卫银行存款55000元,期限为一年;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石继卫存款不足部分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偃师市业盛机械厂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晓东
书记员:
代书记员郭倩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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