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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业盛机械厂、石继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381民初241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17
案件内容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81民初2411号

当事人:

申请人:偃师市业盛机械厂,住所地:偃师市岳滩镇工业区。

负责人:许鹏林,该厂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银霞、赵雅君(实习),河南伊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继卫,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偃师市业盛机械厂与被申请人石继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偃师市业盛机械厂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石继卫银行存款55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石继卫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保单号:PZPP19410103170000000012)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偃师市业盛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石继卫银行存款55000元,期限为一年;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石继卫存款不足部分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申请人偃师市业盛机械厂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张晓东

书记员:

代书记员郭倩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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