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81执697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9983118。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
被执行人陈伟,女,1988年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审理经过: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陈伟商事仲裁一案,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0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陈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3300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30元、仲裁服务费90元、仲裁案件受理费3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陈伟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动产、存款、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陈伟未报告财产情况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伟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伟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陈伟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浙1081执69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赵城伟
书记员:
书记员严寒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