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起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勇衡、王迪娟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苏13执250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15
案件内容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执25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起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281K6D2M,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王剑锋。
被执行人:李勇衡,男1983年7月16日生,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迪娟,女1979年7月23日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审理经过:
宁波起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勇衡、王迪娟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追偿权纠纷)一案,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南仲案字第2-001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宁波起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苏13执250号。
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20)苏13执250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南仲案字第2-0018号仲裁裁决书]指定宿豫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耿辉
审判员朱千里
审判员陈博
书记员:
书记员陆俞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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