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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赵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京0491民初2920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1-06
案件内容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

(2021)京0491民初29203号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开庭时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当事人

信息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负责人:赵文利,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华,北京市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辰,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审理经过:

出庭情况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请求

1.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50087.8元及利息2916.62元,罚息1029.45元,复利50.54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26日,总欠款合计:154084.41元;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自2021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费用1500元及还款额的15%;

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答辩意见

赵辰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查明事实

借款合同

主要内容

合同名称

《金e融网贷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WD190221000005478(以下简称5478号)、

WD191018000008306(以下简称8306号)、

WD191129000006434(以下简称6434号)、

WD191216000000371(以下简称0371号)、

WD200217000005052(以下简称5052号)。

贷款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借款人

赵辰。

查明事实

借款合同

主要内容

签署日期

5478号:2019年2月21日、

8306号:2019年10月18日、

6434号:2019年11月29日、

0371号:2019年12月16日、

5052号:2020年2月17日。

借款数额

5478号:28.65万元、

8306号:1.45万元、

6434号:0.75万元、

0371号:0.8万元、

5052号:1.5万元。

借款期限

5478号:2019年2月21日至2022年2月21日、

8306号:2019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8日、

6434号:2019年11月29日至2022年11月29日、

0371号:2019年12月16日至2022年12月16日、

5052号:2020年2月17日至2021年2月17日。

借款利率

5478号:7.15%、

8306号:6.9%、

6434号:6.9%、

0371号:6.9%、

5052号:7.25%。

还款方式

5478号:等额本息还款法、

8306号:等额本息还款法、

6434号:等额本息还款法、

0371号:等额本息还款法、

5052号: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法。

罚息及

复利

借款合同第三条: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借款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借款人逾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其他约定

1、借款合同第十条费用第二项约定,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导致贷款人为催收借款本息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由借款人负担

2、借款合同第九条费用第二项约定,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本息提前到期

3、合同附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第2、3条约定:合同填写的手机号码、联系地址为接受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及送达地址。

放款及还款情况

放款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放款时间

5478号:2019年2月21日、

8306号:2019年10月18日、

6434号:2019年11月29日、

0371号:2019年12月16日、

5052号:2020年2月17日。

放款金额

5478号:28.65万元、

8306号:1.45万元、

6434号:0.75万元、

0371号:0.8万元、

5052号:1.5万元。

还款情况

5478号:本息还款合计198755.43元、

8306号:本息还款合计6536.84元、

6434号:本息还款合计3139.73元、

0371号:本息还款合计3128.25元、

5052号:本息还款合计1006.49元。

逾期情况

截至2021年5月26日,被告涉案五个合同共欠付金额为:本金150087.8元、利息2916.62元、罚息1029.45元,复利50.54元。

其他事实

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费1500元。

简要裁判

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被告在线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已实际发生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尚未实际发生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主文

一、被告赵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150087.8元及利息2916.62元,罚息1029.45元,复利50.54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7日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按《金e融网贷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及复利的计算方式计算);

二、被告赵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1706元,由被告赵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告知事项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审判组织及

裁判日期

审判员:

审判员孙磊

书记员:

法官助理崔晓光

书记员刘晗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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