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初902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河北国控矿业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2号泰宏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薛清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国,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霖,天津张盈(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枫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营口道大泛华国际商务中心第八层C-5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乐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军,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2号16楼。
法定代表人:郭旭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理,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五大街33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高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梅,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国控矿业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与二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枫泽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该公司内部研究决定为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国控矿业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800元,减半收取计2339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河北国控矿业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王福群
审判员李冬梅
审判员仝伟奇
书记员:
法官助理魏雅莹
书记员杨学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