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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扬与方玉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苏0583民初1219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6-06
案件内容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3民初12194号

当事人:

原告:杨扬,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到庭)

被告:方玉豪,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未到庭)

审理经过:

原告周军与被告孔令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云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令众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天原告按被告指示,将款项汇入孔星建设银行卡中。当时被告与原告说好,十天后归还。但此后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未能归还该笔款项,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于当日通过手机银行向孔星名下银行账户转款30000元。此后,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原告索款未果,遂引起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被告虽未出具借条,但根据双方短信往来的内容可以看出,原、被告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被告收到借款后,应按时足额向原告归还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并未约定,原告主张自2017年4月7日计算依据不足,被告应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孔令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军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88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278元,由原告负担78元,被告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审判长陈伟

人民陪审员曾洁

人民陪审员屠杰

书记员:

书记员姚勇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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