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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新叶、丁文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浙1122执706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0-26
案件内容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122执70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吕新叶,女,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执行人:丁文央,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审理经过:

吕新叶依据缙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2民初4551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2月0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丁文央在(2018)浙1122执70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丁文央的财产在价值1.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李伟雄

书记员:

代书记员王爱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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