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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良举、黔西南州宏晟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黔2323执2138号之一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9-30
案件内容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3执213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良举,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宏晟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木贾街道弃土场内**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HQU2Q21。

法定代表人:蒋彦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宏晟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宏晟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3×××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8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侯野

书记员:

书记员李家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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