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良举、黔西南州宏晟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黔2323执2138号之一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9-30
案件内容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3执213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良举,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宏晟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木贾街道弃土场内**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HQU2Q21。
法定代表人:蒋彦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宏晟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宏晟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3×××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58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侯野
书记员:
书记员李家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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