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英山、刘德乾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桂0423执324号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2-22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423执32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莫英山,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瑶族,广西蒙山县人,居民,住广西蒙山县。
被执行人刘德乾,男,1949年1月17日出生,瑶族,广西蒙山县人,退休工人,住广西蒙山县。
被执行人刘波,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瑶族,广西蒙山县人,居民,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英山与被执行人刘德乾、刘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蒙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秦永炎
审判员徐建平
审判员黄世友
书记员:
书记员尹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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