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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龙诉江文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川0322民初10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5-20
案件内容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322民初101号

当事人:

原告黄金龙,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隆昌。

被告江文树,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龙诉被告江文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龙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金龙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金龙撤回对被告江文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2元,由原告黄金龙全额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何春燕

书记员:

书记员何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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