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8民初1664号
当事人:
原告:胡文强,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彩霞,女,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九九摄影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8L52140112N。
经营者:仇杰玲,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胡文强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九九摄影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8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胡文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彩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九九摄影店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诚信金300元并支付毁约费用300元;2.被告返还照片底片;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被告推出集赞免费赠送儿童滑板车及九九摄影券,领取时每人需交300元诚信金,承诺拍照领取相册后退还。从预约照相到选相,每次均需原告预约多次才可以,之后等待取相退回诚信金,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没有答复时间。直至2018年5月,原告发现该店人去楼空停止对外营业。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在庭审时出示。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被告推出微信集赞活动。2017年6月1日,原告通过梁彩燕账户向被告支付300元。
2017年10月21日,被告为原告进行了全家福相套系的拍摄并向原告出具了摄影单,注明原告拍摄的套系总价为押金300元,并注明该套系内容包含入册八张、12寸杂志相册、20寸海报各一,备注无底片、取照片时退回押金。
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摄影套系内的相册和海报。被告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路278号的店铺现已没有继续经营。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摄影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摄影套餐的押金300元,被告摄影后未能依约向原告交付摄影套系约定的成品,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缴纳的押金3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即毁约费用3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照片底片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明确所要求返还的照片底片的数量、具体内容和特征,且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照片底片在被告处实际存在,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照片底片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九九摄影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文强返还拍照押金300元;
二、驳回原告胡文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九九摄影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娄鸿瑾
书记员:
书记员林玲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