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国疆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尚龙力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新0105民初10979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3-02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10979号
当事人:
原告:新疆众国疆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208号228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尚龙力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光街200号公园南湖·天境小区B2号楼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蒋威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众国疆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尚龙力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新疆众国疆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新疆众国疆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西热尼阿依·依明
书记员:
书记员曼孜热·阿布里克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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