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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昌寿、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晋0729民初143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3-10
案件内容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29民初143号

当事人:

原告:阴昌寿,男,1962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介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哲,山西银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山办和平北大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6952189968。

法定代表人:肖广智,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阴昌寿与被告黑龙江龙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原告阴昌寿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阴昌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阴昌寿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阴昌寿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娟

书记员:

书记员张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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