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安达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华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周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皖1523民初217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28
案件内容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3民初2179号
当事人:
原告:舒城县安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舒城县万佛湖
镇龙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REGGFXW(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学光,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尤溪县城
关镇水东路1号4#--105、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770662107C。
法定代表人:欧阳燕,总经理。
被告:周浩,男,汉族,1972年5月1日生,住址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现羁押在舒城县看守所)。
被告:张德育,男,汉族,1953年10月25日生,住址安徽省舒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舒城县安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华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周浩、张德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舒城县安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城县安达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城县安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5元,由原告舒城县安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朱更生
书记员:
书记员方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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