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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珊珊、深圳市芯片行业协会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粤0307执20807号之一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3-31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20807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珊珊,女,1995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仙居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芯片行业协会。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公路573号动车国际(儒峰大厦)1706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0300MJL193137E。

法定代表人:谭春杰。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珊珊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芯片行业协会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0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依法受理。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61724.1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款账户缴纳执行款62550.14元,其中划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项61724.14元,执行费826元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068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芯片行业协会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068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付宇浩

审判员罗海雁

审判员黄海

书记员:

书记员曾晓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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