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20807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珊珊,女,1995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仙居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芯片行业协会。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公路573号动车国际(儒峰大厦)1706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0300MJL193137E。
法定代表人:谭春杰。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珊珊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芯片行业协会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0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依法受理。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61724.1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款账户缴纳执行款62550.14元,其中划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项61724.14元,执行费826元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068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芯片行业协会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068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付宇浩
审判员罗海雁
审判员黄海
书记员:
书记员曾晓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