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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秀荣、广西隆安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桂0123执保103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29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23执保103号

当事人:

申请人黄秀荣

被申请人:广西隆安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隆安华侨管理区浪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773860870T。

法定代表人:梁伟。

审理经过:

申请人易致善等70人与被申请人广西隆安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易致善等70名古鼎香业主集体诉讼,向本院申请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37990.03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7990.03元的财产。本院已作出保全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查封价值为37990.03元。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易致善等70名古鼎香业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隆安县华侨管理区的华侨新城二期·古鼎香时代广场第7-01、7-05、12-29、12-31号商铺,查封价值为37990.03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以上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管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系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的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廖胜旭

书记员:

书记员黄燕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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