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现亮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合刑执字第02658号
案由: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2-16
案件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刑执字第02658号
当事人:
罪犯覃现亮,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省宜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霍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现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覃现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现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月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覃现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覃现亮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洪琳
审判员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书记员:
书记员方璟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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