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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8陆仁节与淮安前锋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苏0812民初4378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30
案件内容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民初4378号

当事人:

原告:陆仁节,女,汉族,1995年3月8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贵,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天浩,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前锋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新世纪豪园**楼**。

法定代表人:孙小花,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陆仁节与被告淮安前锋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陆仁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审判员刘强

书记员:

书记员韩兆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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