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78陆仁节与淮安前锋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苏0812民初4378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30
案件内容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民初4378号
当事人:
原告:陆仁节,女,汉族,1995年3月8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贵,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天浩,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前锋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新世纪豪园**楼**。
法定代表人:孙小花,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陆仁节与被告淮安前锋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陆仁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审判员刘强
书记员:
书记员韩兆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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