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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贞万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云0111财保341号之一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20-12-23
案件内容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财保341号之一

当事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枫耀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海伦国际2号地1座1203。

负责人:和勃。

委托代理人:史雨萍,云南枫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葛贞万,男,汉族,1977年7月11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云南枫耀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葛贞万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0)云0111财保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葛贞万在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海玉支行的银行存款28000元。云南枫耀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葛贞万在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海玉支行银行存款28000元的冻结(账号:62×××14)。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卢旭

书记员:

书记员代飞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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