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严开,男,1990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申请人严开以被执行人程忠东家庭生活困难,申请人严开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严开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2016年9月16日,被告程忠东驾驶无号牌铲车与原告严开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致残的交通事故。被执行人程忠东家庭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经审理作出(2018)浙0824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程忠东赔偿原告严开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34673.25元,扣除已赔付的外,仍需赔偿180689.76元。因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另查明,被执行人程忠东因该起事故除已赔偿部分赔偿款外,确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事实,有开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824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开化县马金镇富川村村民委员会关于严开、开化县池淮镇白渡村关于程忠东生活困难的证明、(2018)浙0824执1393号执行裁定书为证。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严开与被执行人程忠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决作出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遂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程忠东因该起责任事故已赔偿部分赔偿款,暂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严开因受伤致残,家庭经济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严开30000元司法救助金。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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