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锦华、环江双宫丝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桂1226执14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7-13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1226执14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覃锦华,男,1966年5月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环江双宫丝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环江城西工业区鑫江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覃江,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覃锦华与被执行人环江双宫丝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9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26执142号。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682.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环江双宫丝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1002.96元,余款679.64元已通过国家司法救助途径予以解决,现申请执行人主张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免于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环民初字第9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覃志甫
审判员何毅
审判员谭军
书记员:
书记员玉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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