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吉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58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9-21
案件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581号
当事人:
原告上海吉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乔迪。
委托代理人孙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至道,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国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薛大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吉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吴琦
书记员:
书记员张曼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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