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津03执异242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9-15
      
    案件内容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津03执异24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天津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欣。
申请执行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国。
申请执行人:天津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华。
被执行人:某某地产(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某某地产(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其名下坐落在天津滨海高新区xxx号不动产的执行程序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理期间,天津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申请人天津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张晓彤
审 判 员 陈 刚
审 判 员 薛东超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韩 琳
书 记 员 李青云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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