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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伟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4)京74执1588号
案由: 证券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01
案件内容
北京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京74执1588号
申请执行人:岳某伟,男,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骏,上海某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岳某伟与某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某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民终xxx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某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岳某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支付应当支付的金额3068.54元及利息。本院于2024年11月xx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京74执1588号。
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某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岳某伟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某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岳某伟申请执行的金额为金额为3068.54元,目前未有案款执行到位。
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某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某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的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某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某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京民终xxx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某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某伟发现被执行人某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楠
审 判 员  江锦莲
审 判 员  李林强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蒋良帅
书 记 员  王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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