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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美、北京家事无忧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河东分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0102执221号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7-18
案件内容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2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刘美,女,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北京家事无忧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河东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望都家园2号楼底商。
负责人:陶睿,经理。
申请执行人刘美与被执行人北京家事无忧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河东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东劳人仲裁字(2022)第928-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4228元,执行费263元。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金额为人民币24491元(含执行费人民币26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方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英
审判员 张景海
审判员 王 楠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一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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