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某某酒业有限公司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冀1127执恢102号之一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9-19
案件内容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冀1127执恢102号之一
移送部门:河北景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宁晋县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鲁某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宁晋县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冀1127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5年1月23日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3101656.04元。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宁晋县某某酒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5年9月9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3、2025年2月7日、2025年4月14日、2025年9月8日三次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发放异议款707188.19元。
5、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债权3101656.04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对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铁锁
审判员 曹春来
审判员 郭倩倩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执行员 冯 勇
书记员 李彦泽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