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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某公司与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津0118执245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7-01
案件内容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津0118执245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9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5年6月27日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某某公司货款45316.5,由被执行人何某某于2025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于2025年7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25年8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25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25年10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于2025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剩余款项10316.5元由被执行人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付清;若被执行人任何一期未给付,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人未给付的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一次性恢复执行;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津0118民初129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桃
审判员  张 陆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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