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燕芬、胡铁刚等保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3)津8601执恢190号
案由:
保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3-08-08
案件内容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8601执恢190号
申请执行人:杨燕芬,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胡铁刚,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马卫卫,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燕芬与被执行人胡铁刚、马卫卫保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津8601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铁刚、马卫卫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恢复申请执行标的为225656.8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该房产在首次执行案件中已进行两轮拍卖、一轮变卖,均已流拍,因时间相隔较短且未见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重新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所查询的财产情况与首次执行一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25656.8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润
审判员 杨 超
审判员 黄 尧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政启
附:本裁定依据法律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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