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3)最高法执监12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24-03-27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3)最高法执监127号
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煤业有限公司:
某某有限公司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2022)晋
执复4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请求裁定参照国家统计局《2021年10月上旬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所列明的煤炭价格数据标准,折算某某煤业有限公司金钱代偿执行债务总金额为158804539.476元。
本院查明,晋城仲裁委员会(2016)晋仲裁字358号裁决确定某某煤业有限公司继续按合同约定向某某有限公司供应发热量不低于5500大卡的15#煤炭113569.72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照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交付执行标的物,后本案转入金钱代偿执行程序,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18)晋05执恢30号执行裁定,裁定强制执行某某煤业有限公司现金61895497.4元。双方对此金额产生争议,某某有限公司认为折价计算标准存在错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交付执行依据明确给付的标的物时如何折价等争议,不属于(2016)晋仲裁字358号裁决审理范围,系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新发生的争议,涉及实体法的判断,宜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为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如果当事人就折价金额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亦不认可执行程序中对折价金额的认定,可以通过另诉等途径解决争议。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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