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高某华海事海商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5)津72执4号
案由:
海事海商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5-05-29
案件内容
天津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津72执4号
申请执行人:林某,女,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执行人:高某华,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华船舶共有纠纷一案,本院(2024)津72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未受偿债权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津72执4号案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在蔚
审判员 裴大明
审判员 曹永根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白 鑫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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